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抗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共計新臺幣28,00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
6月25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再審聲請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聲請人亦於同年月28日收受該裁定,並據本院調取該卷查明無誤。乃再審聲請人於上開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駁回後,已歷相當期日,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秀真
法官林欣蓉法官曾啟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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