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劉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鍾志雄法官林育賢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芝瑜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 陳建志 │花蓮第一信用合│109年10月20日│200,000元│R639361│00000000│││作社自強分社││││012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