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一、二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中旬起至同年四月十七日十七時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或彰化縣彰化市○○街○○○號三樓居所,連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復自九十五年三月中旬起至同年四月十六日十六時三十分許,亦在上開住、居所,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惟查其業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八時十五分許,因濫用藥物引致心肺衰竭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檢察署九十五年度相字第五三三號卷查核屬實。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又本件既經公訴不受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四四、二七三二號及同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三號移送併辦部分,自應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雅俐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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