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聲請人 陳素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發票人 陳敏夫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請陳報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發票地或付款地;或陳報系爭本票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