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287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暨證據均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說明。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次查被告被訴侵占原告15萬元部分,被告業已將侵占所得15萬元返還予原告,業據上開刑事案件告訴代理人 簡麗君 、丙○○分別於檢察官偵查中、本院98年5月6日準備程序中陳述屬實(他字第6517號卷第13頁、本院審易字卷第18頁參照),堪予認定。按損害賠償係以填補損害為據,本件原告就被告侵占犯行所生之損害既已獲得填補,是關於該項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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