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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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5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進芫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張進芫無販售點數卡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9日17時前某時許,利用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淞果公司)之「9199交易久久」交易平台,以「mts40109」會員帳號購買GASH遊戲點數1500點、800點、800點後,取得供支付上開遊戲點數款項之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後,復於臉書「《吞食天地完美版》台版交流區」社團(網址為https://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ref=share),以暱稱「 張芫芫 」之帳號張貼販賣虛擬寶物文章,適 溫明亮 於同日17時許瀏覽上開文章後,主動向張進芫詢價,張進芫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1,455元、766元之價格,出售GASH遊戲點數1500點、800點云云,致溫明亮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5分許、19時45分許、20時31分許,分別匯款1455元、776元、776元至張進芫指定之上開虛擬帳戶內。嗣張進芫遲未交付上開點數,並封鎖溫明亮之臉書帳號,溫明亮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進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告訴人溫明亮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臉書帳號暱稱「張芫芫」頁面擷圖4張、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淞字第11003230001號函文及檢附之會員帳號基本資料、IP歷程、繳費紀錄、出貨資料、訂單明細資料、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資料1份、告訴人溫明亮提出之匯款紀錄、臉書對話紀錄及報案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竟佯裝出售遊戲點
數而詐得告訴人錢財,毫無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但於本院準備程序終能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財物數額、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件被告所詐得之3,007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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