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鴻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陸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390000元│月30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4000元│月30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40000元│月30日起│││├──┼────┼──────┼─────┼───────┤│00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9400元│月30日起│││├──┼────┼──────┼─────┼───────┤│00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8│││550000元│月5日起│││├──┼────┼──────┼─────┼───────┤│006│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8│││0000000│月5日起│││││元││││├──┼────┼──────┼─────┼───────┤│007│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93│││0000000│月21日起│││││元││││├──┼────┼──────┼─────┼───────┤│008│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93│││0000000│月21日起│││││元││││├──┼────┼──────┼─────┼───────┤│009│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83400元│月30日起│││├──┼────┼──────┼─────┼───────┤│010│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90000元│月30日起│││├──┼────┼──────┼─────┼───────┤│01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98000元│月30日起│││├──┼────┼──────┼─────┼───────┤│01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80000元│月30日起│││├──┼────┼──────┼─────┼───────┤│01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03500元│月30日起│││├──┼────┼──────┼─────┼───────┤│01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25400元│月30日起│││├──┼────┼──────┼─────┼───────┤│01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35000元│月30日起│││├──┼────┼──────┼─────┼───────┤│016│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85500元│月30日起│││├──┼────┼──────┼─────┼───────┤│017│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60000元│月30日起│││├──┼────┼──────┼─────┼───────┤│018│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49000元│月30日起│││├──┼────┼──────┼─────┼───────┤│019│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92900元│月30日起│││├──┼────┼──────┼─────┼───────┤│020│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5020元│月30日起│││├──┼────┼──────┼─────┼───────┤│02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29000元│月30日起│││├──┼────┼──────┼─────┼───────┤│02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40000元│月30日起│││├──┼────┼──────┼─────┼───────┤│02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48000元│月30日起│││├──┼────┼──────┼─────┼───────┤│02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7000元│月30日起│││├──┼────┼──────┼─────┼───────┤│02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72500元│月30日起│││├──┼────┼──────┼─────┼───────┤│026│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70000元│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日││├──┼────┼──────┼─────┼───────┤│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0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0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4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0000元│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34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8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35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4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5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6│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5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7│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8│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9│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9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0│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2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9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5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6│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000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118號)緣債務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鄭浩、陳鴻錦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債務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下同)101年12月5日、102年11月4日及103年5月5日,到期日分別為104年
6月30日、104年6月5日、104年6月21日,面額分別為新臺幣900萬元、500萬元及100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三紙,其上分別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百分之3.88」及「百分之5」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債務人竟於104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9,160,94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債務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