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95號

原告 李嘉穎

被告 游永光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是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日對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帳戶申請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查,該帳戶申請人為游永光,此有中國信託銀行客戶資料附卷可憑,然游永光於起訴前之95年2月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原告起訴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依前開說明,無從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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