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歐又瑞 (原名 歐龍騰 )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於民國104年5月1日具狀補正,惟尚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行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提出民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希爾絲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薪資條所示,平均每月實領金額為46,949元【計算式:(42,699元+51,198元)÷2=46,9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聲請人原陳報之每月薪資30,000元不符,聲請人應說明金額差異之原因。
二、聲請人補正之債務總金額為3,389,102元,然該金額未計入積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聲請人應陳報實際債務總金額並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應說明除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外,有無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含郵局),若有,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經營桃之軒餐坊,聲請人說明該小吃店現行營運狀況及自99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之數額,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含營利所得稅申報書等資料)。
五、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