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TSDrychemicalsCo.Ltd(TSDC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在赫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
胡俊暘 律師被告伯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108年度補字第728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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