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王勇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