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1號債權人 張智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白翊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1月2
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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