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法定代理人 曾睿騰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鋮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6,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