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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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甲○○因否認子女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在卷足考,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家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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