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727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美妹 、 何婉歆 、 張凱翔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保證人何婉歆等二人間有無依民法第748條之規定,負連帶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