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陳彧
被 告 阮培瑄
阮華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
院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108年11月21日民事撤回聲請狀在
卷可據,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