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0號受罰人 林培傑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 李芳任 與被告 陳鉦易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培傑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受罰人經通知應於民國106年6月21日上午9時55分到場作證,受罰人已收到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卷51、52頁),再經本院通知受罰人應於106年11月30日上午10時到場作證,然受罰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卷90、92頁),本院自得依法處罰鍰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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