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莊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備註1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謝榮隆 、 林金桂 、 謝佩真 102年3月25日103年5月30日24,000,000元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2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謝逢城 、 謝逢峻 102年3月25日103年5月30日24,000,000元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3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榮隆、林金桂、 張祿坤 103年1月25日103年5月28日8,416,800元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4謝逢城、謝逢峻、謝佩真103年1月25日103年5月28日8,416,800元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