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 劉世明 代理人 劉毓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怡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股│├──┼──────────┼───────┼──┼────┤│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