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法定代理人 許逸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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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怡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