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 廖金燦 相對人 彭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含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張世聰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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