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二││壹│壹仟││├─┼───────────────┼──────────────┼────┼───┼────┼───┤│2│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壹│捌佰柒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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