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告 張碧華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
謝時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玲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1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第一備位聲明主張「被告應就附表1所示之土地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第二備位聲明則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1,934萬1,808元予原告」,核原告先位及第一、二備位聲明終局經濟目的重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億4,990萬8,02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萬6,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面積×109年1月公告現值):
┌──┬───────────┬──────┬────┬────┬────────┐││地號││││││編號├───────────┤面積│109年1月│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新北市○○區○○○○段│(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下四捨五入)│├──┼───────────┼──────┼────┼────┼────────┤│1│402地號│6118.01│2,487元│全部│15,215,491元│├──┼───────────┼──────┼────┼────┼────────┤│2│403地號│2582.01│2,300元│全部│5,938,623元│├──┼───────────┼──────┼────┼────┼────────┤│3│639地號│9453.62│2,487元│全部│23,511,153元│├──┼───────────┼──────┼────┼────┼────────┤│4│640地號│341│2,300元│全部│784,300元│├──┼───────────┼──────┼────┼────┼────────┤│5│641地號│1318.01│2,487元│全部│3,277,891元│├──┼───────────┼──────┼────┼────┼────────┤│6│642地號│105.01│2,487元│全部│261,160元│├──┼───────────┼──────┼────┼────┼────────┤│7│643地號│41.01│2,487元│全部│101,992元│├──┼───────────┼──────┼────┼────┼────────┤│8│644地號│4395│2,487元│全部│10,930,365元│├──┼───────────┼──────┼────┼────┼────────┤│9│645地號│2613.01│2,487元│全部│6,498,556元│├──┼───────────┼──────┼────┼────┼────────┤│10│646地號│38874.2│2,487元│全部│96,680,135元│├──┼───────────┼──────┼────┼────┼────────┤│11│662地號│40.01│2,300元│全部│92,023元│├──┼───────────┼──────┼────┼────┼────────┤│12│663地號│156.01│2,300元│全部│358,823元│├──┼───────────┼──────┼────┼────┼────────┤│13│664地號│1057.01│2,487元│全部│2,628,784元│├──┼───────────┼──────┼────┼────┼────────┤│14│678地號│15943.46│2,487元│全部│39,651,385元│├──┼───────────┼──────┼────┼────┼────────┤│15│679地號│5580.01│2,487元│全部│13,877,485元│├──┼───────────┼──────┼────┼────┼────────┤│16│680地號│25.01│2,300元│全部│57,523元│├──┼───────────┼──────┼────┼────┼────────┤│17│681地號│1256.01│2,487元│全部│3,123,697元│├──┼───────────┼──────┼────┼────┼────────┤│18│682地號│763.5│2,487元│全部│1,898,825元│├──┼───────────┼──────┼────┼────┼────────┤│19│683地號│1767.92│2,487元│全部│4,396,817元│├──┼───────────┼──────┼────┼────┼────────┤│20│684地號│35.01│2,300元│全部│80,523元│├──┼───────────┼──────┼────┼────┼────────┤│21│688地號│865.01│2,300元│全部│1,989,523元│├──┼───────────┼──────┼────┼────┼────────┤│22│698地號│4695.01│2,487元│全部│11,676,490元│├──┼───────────┼──────┼────┼────┼────────┤│23│699地號│20.01│2,487元│全部│49,765元│├──┼───────────┼──────┼────┼────┼────────┤│24│700地號│1455.53│2,487元│全部│3,619,903元│├──┼───────────┼──────┼────┼────┼────────┤│25│701地號│343.01│2,300元│全部│788,923元│├──┼───────────┼──────┼────┼────┼────────┤│26│708地號│23.87│2,300元│全部│54,901元│├──┼───────────┼──────┼────┼────┼────────┤│27│710地號│924.01│2,487元│全部│2,298,013元│├──┼───────────┼──────┼────┼────┼────────┤│28│711地號│28.24│2,300元│全部│64,952元│├──┴───────────┴──────┴────┴────┼────────┤│合計│249,908,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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