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黃潘燕雪 被告信詮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限制登記,應依系爭不動產被「限制處分權利之範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l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9,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