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替代役役男,服役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四總隊(下稱保四總隊)第二大隊第三中隊,竟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八時許起,未經准假擅離職役,經保四總隊依替代役管理之相關規定發佈離役通報,請求其戶籍地之憲警機關協尋未果,迄同年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許止,已逾七日,仍未返回該處履行替代役職役。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擅離職役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死亡,有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