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林宜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國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按月依百分之○.七計算之手續費共計六十期,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仟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