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87號

原告 鄭舒文

被告 黃相華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洗錢及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169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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