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9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31日起至民國134年3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4年4月8日②94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00,000,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4月8日②114年4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6月8日②95年7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00,000元②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9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906│建│││537│1000分之2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9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台│位││├──┼─┼──────┼────┼────┼─┼─┼─┼─┼─┼─┼─┼──┼─┼─┼─┼──┤│001│7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9層樓房│44││││││44│鋼筋│11│1.│平│全部│││89│大橋里大橋1│康市六甲│住家用鋼│.9││││││.9│混凝│.0│71│方│││││街210號9樓之│頂段906│筋混凝土│3││││││3│土造│9││公│││││5│地號│造│││││││││││尺││├──┴─┴──────┴────┴────┴─┴─┴─┴─┴─┴─┴─┴──┴─┴─┴─┴──┤│含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7793、7794建號,權利範圍各為10000分之110、10000分之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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