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被告 賴柏諺

王詠震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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