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4號原告 王筱茜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被告 李家豪
詹麗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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