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4號原告 許博雅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10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