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志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8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7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3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3案則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接受3案應執行刑、3案應執行刑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291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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