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122號債權人 堉舜 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培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明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122號債權人 堉舜 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培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明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