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麗惠被告林易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麗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麗惠因被告林易政犯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具保人出具現金2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知書、通知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附卷足憑,另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參,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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