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 蔡淑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何淑鈴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4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33517至85-ND033536202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