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賓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國賓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 陳姿帆 於本院調查時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另理由部分補充:
(一)被告與告訴人陳姿帆原為男、女朋友,嗣因故分手(交往時間為101年3、4月至102年12月),被告心有不甘而生怨憤並屢屢騷擾告訴人等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調查時指述綦詳,並有告訴人於警詢所提出之電話通聯紀錄、臉書即時通訊息內容可稽,而堪採信。
(二)告訴人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你認為他寄空白光碟及白布條有何意義?)因為在103年4月14、15日,被告有在嘉義市○○路○○○巷○號11樓1我家附近,拿他的手機給我看,裡面有幾張女孩的裸體照片,被告說有其他的影片,說影片是我的裸體影片,要我回到他身邊,再跟他繼續成為男女朋友,所以我認為被告寄空白光碟的意思,就是要散布我的裸體照片威脅我跟他復合,白布條有可能是要傷害我危害我的生命身體,因為辦喪事都是用白色的。(問:你到目前為止,對被告寄空白光碟及白布條給你,你還是會很害怕嗎?)是等語(見本院卷第13、14頁),參以被告既因與告訴人分手而心生怨憤,其郵寄予告訴人之空白光碟、白布條自係基於其不滿及仇怨所為而不懷善意,足認告訴人上開證述,即屬有據,堪以採信。故被告上開郵寄空白光碟、白布條予告訴人之行為,顯係以加害身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恫嚇告訴人無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徒刑易服社會勞動,於101年9月1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1)被告僅因細故對告訴人等心生不滿,即以郵寄空白光碟、白布條之方式,恐嚇告訴人等之動機、手段;(2)恐嚇之內容與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程度;(3)尚未業與告訴人等成立和解,獲告訴人等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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