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一八四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准以等值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一八四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三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項公債提存已久,急須繳回,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一度存字第一二三五號提存卷宗,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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