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原告 蔡文景 被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
2、3項亦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因原告未能於起訴狀載明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請求金額為空白,真意不明,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其補正後之聲明,按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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