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郭同會 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 吳志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虎尾簡易庭民國105年12月1日105年度虎簡字第1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