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吳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