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警衛室)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丙○○聲明承受訴
訟書狀、該次主任委員改選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