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陸世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燕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家簡字第1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家簡字第1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藍建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