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裕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合計為零點肆伍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裕俐因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14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確定,107年1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4583公克,詳105年度毒偵字第3141號卷第51頁,105年度安保字第887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毒品,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1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中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41號卷及緩起訴處分書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583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41號卷第52頁)。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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