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小字第944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利息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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