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0號債權人 楊珮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鯤兆 (即 張明兆 之繼承人)、 張菁華 (即張明兆之繼承人)、 張鵬兆 (即張明兆之繼承人)、 張萃華 (即張明兆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二、請敘明本件債務人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明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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