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黃張秀英 即異議人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雲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郭芊欣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育麒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鄭素滿 債權人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聲請人黃張秀英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程序後,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1年8月31日前申報債權,異議人則對於該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並主張: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除本金及程序費用外之利息、違約金應予刪除,因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精神,於債務人提出申請後,不論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皆因對於債務人之債務應逕予維護,根據銀行處理慣例,於債務人與銀行協商開始,所指的利息及違約金的寬貸就是從開始負債起算,因此開始清算後債務人之負債不應計算利息、違約金云云。
三、經查:異議人主張開始清算後債務應僅計算本金,不計算利息、違約金,惟其並未提出為何利息、違約金應刪除不予列計之法律依據或證明文件,僅泛稱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對於債務人之債務應逕予維護,根據銀行處理慣例,於債務人與銀行協商開始,所指的利息及違約金的寬貸是從開始負債之日起算云云,而相對人申報之債權均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依雙方所定契約計算,故依相對人所提出之證物,其所申報之債權足堪認定為真正,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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