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世昌因肇事逃逸、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年2月、8月、8月,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90號判決,如附表所示3罪既均係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6年9月26日)前所犯,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自得定應執行刑。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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