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債權人 黃國勛 債務人 蔡文章
蕭秋華
一、債務人蔡文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文章、蕭秋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0,00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編│票據種類│發票日│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本票│96年11月27日│100,000元│CH007800│96年12月26日││1││││││├─┼────┼───────────┼───────────┼───────────┼───────────┤│00│支票│97年12月22日│50,000元│C0000000│97年12月22日││2││││││├─┼────┼───────────┼───────────┼───────────┼───────────┤│00│支票│97年12月26日│60,000元│C0000000│97年12月26日││3││││││├─┼────┼───────────┼───────────┼───────────┼───────────┤│00│支票│97年12月29日│50,000元│C0000000│97年12月29日││4││││││├─┼────┼───────────┼───────────┼───────────┼───────────┤│00│支票│98年1月2日│60,000元│C0000000│98年1月5日││5││││││├─┼────┼───────────┼───────────┼───────────┼───────────┤│00│支票│98年1月12日│60,000元│C0000000│98年1月12日││6││││││└─┴────┴───────────┴───────────┴───────────┴───────────┘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