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宥銓(原名阮清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13247號、第17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見105年度偵字第13247號偵查卷第137頁反面),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