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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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73號聲請人 黃順章 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劉彥良 律師相對人紅枋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朱增祥(住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之4)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3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時,為相對人即被告紅枋實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時係以 黃咨芸 (原名 黃玉琴 )、 黃沛瀅 、 黃許守 、 許羽蓁 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聲請人日前查悉上開4人亦已向鈞院提起確認股東關係、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為 恐渠 等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即經判決確認不具備股東或董事關係,致無從於本案中為相對人公司為任何訴訟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準用同法第51條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特別代理人,以俾本案審理程序得順利進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96年10月9日遭廢止登記時,原董事僅有黃咨芸即黃玉琴1人,其餘股東則為 黃淑娟 、許羽蓁、黃許守及聲請人等4人,且相對人公司迄今並未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等適時,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而黃咨芸、黃淑娟、許羽蓁及黃許守已向本院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72號受理在案等情,亦有該案補費裁定1紙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查詢案件繫屬情形後確認無誤,堪信為真。準此可知,相對人公司形式上之法定代理人等4人,究否為合法之代理人,仍繫諸於另案是否判決確認對相對人公司股東或董事關係不存在之結果而定,則 渠等 是否具備合法代理權,已非無疑。且渠等既已向法院訴請確認股東或董事關係不存在,則上開等人顯無行使其代理權之意思已甚明確,是相對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均有事實上不能行代理權之情事,亦堪認定。從而,聲請人以上開4人日後顯有不能繼續為相對人公司為任何訴訟行為之虞,恐致久延訴訟,將使其權益受損害等語,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即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本院職權函請臺北市律師公會推薦適當之人選名單,並以該會提出之名冊電詢結果,朱增祥律師表示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朱增祥律師現為執業律師,應具有相關之專業智識以處理本件事務,茲選任朱增祥律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英權